僱員健康增值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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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
額外健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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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現有團體醫療計劃保障下的
已存在病症保障

您的醫療保障

我們特別為信諾團體醫療保險成員設計僱員健康增值保障計劃(「健康增值保」),此為可攜式個人醫療保障計劃,能配合您現時於信諾團體醫療計劃外,提升您的醫療保障,更無須醫療核保1。此外,健康增值保在成員離開公司或退休後仍能提供終身醫療保障,讓您倍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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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額外健康申報,保證受保1
信諾團體醫療計劃成員申請健康增值保均可獲接納1。無須經醫療核保,享有額外保障及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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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存在病症可獲得保障
假如您已經受保於團體醫療計劃2及/或健康增值保,而保單已連續生效超過12個月,所有之前於團體醫療計劃受保的已存在的病症3同樣可在健康增值保下受保,讓您輕鬆獲取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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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醫療保障
健康增值保計劃涵蓋住院費用,亦兼顧其他常見費用如手術費用、入院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護理,助您跨越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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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額外保障—癌症及腎衰竭
假如您不幸確診患上癌症,我們會豁免基本保障下6個月的保費,並會提供高達港幣$300,000的額外保障,支援您獲取癌症及腎透析治療,更會賠償您出院後的癌症輔助治療費用,減輕您的財務負擔,讓您專注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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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基本計劃保單年期及保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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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手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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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信諾醫療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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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特定疾病關懷保障 – 癌症及腎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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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保障守護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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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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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基本計劃保單年期及保費結構

  • 此保險計劃是一份獨立個人保單。基本計劃提供住院及手術保障,並可附加自選保障以提供門診或其他醫療保障。此保險計劃提供彌償式賠償,並不含有保單價值。保費隨年齡增加,並可每年續保時調整。
  • 一年及可每年續保。
  • 此保險計劃提供一年保障期並保證終身續保,保費繳付期直至保障期終結。保費率隨年齡增加,並可每年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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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手術保障

以高達港幣$1,000,000 的每年總賠償額保障主要住院開支,例如住院及膳食費用、住院及門診形式進行的手術費及先進診斷掃描。住院現金保障,於您在香港醫院管理局管理的公立醫院住院期間提供高達每日港幣$500的額外現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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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信諾醫療專線

特設24小時信諾醫療專線,並由經驗豐富的護士管理,為您提供專業意見,令您多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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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特定疾病關懷保障 – 癌症及腎衰竭

我們明白突發病況能帶來意料之外的開支,因此假如您不幸確診患上癌症,我們會豁免基本保障下6個月的保費,並會提供高達港幣$300,000的額外保障,支援您獲取癌症及腎透析治療,更會賠償您出院後的癌症輔助治療費用,減輕您的財務負擔,讓您專注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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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保障守護個人健康

預防從來更勝治療,因此我們在基本保障外提供自選門診治療、牙科及預防護理惠益,涵蓋針灸、牙科X光、眼睛檢查、預防注射等保障項目,助您定期監察健康狀況,防病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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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額

按此查看基本保障及自選保障的計劃詳情

註:
  1. 保證受保資格需符合公司最少僱員人數及計劃選擇規則要求,否則仍需醫療核保。有關詳情,請參閱本產品小冊子。
  2. 團體醫療計劃指信諾團體醫療計劃及/或在信諾團體醫療計劃生效日前,同一僱主為申請人投保的團體醫療計劃。
  3. 受保人於信諾團體醫療計劃的不保事項亦將於健康增值保適用。

 

以上資料為產品的保障概要,並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而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

條款及細則
之前已存在病症

之前已存在病症指簽發日或生效日(以較遲者為準)前受保人承受或蒙受、已被診斷、或已呈現徵狀、或已發生、或需要尋求醫護意見及/或治療、及/或醫生處方藥物配方的任何身體損傷或疾病。

儘管上述如此規定,之前已存在病症不包括下列身體損傷或疾病:

  1. 已在申請書及/或陳述書全面披露,及本公司同意不列為本保單的不保事項; 及/或
  2. 若受該等情況影響的受保人已在前團體保單及/或團體保單及/或本保單下連續獲受保合共最少12個日曆月。為免存疑,除非本公司另有明述,否則之前已存在病症應自受保人在前團體保單及/或團體保單及/或本保單下連續獲受保合共12個日曆月的日期起獲受保。
主要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僅供參考之用,且並未列出所有不保事項。如欲查看不保事項全文及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在本計劃下,我們並不會因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的任何狀況作出賠償 :

  1. 之前已存在病症,本公司已豁免除外;
  2. 根據「本保單」的特別不保事項;
  3.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戰鬥(不論已宣戰與否)、「內亂」、叛亂、革命、起義、軍事、奪權力量或「恐怖主義」;
  4. 「受保人」從事或參與:
    1. 海軍、陸軍或空軍服役或執勤,武裝部隊或任何國家的警隊服務;
    2. 職業體育運動或危險活動,例如但不限於攀石、攀山、跳傘、懸吊滑翔(不論使用電源與否)、滑翔飛行、笨豬跳或任何非使用雙足的速度競賽;
    3. 洞穴潛水、打撈潛水或自由潛水、專業潛水、並沒有持有正確的潛水認證(如潛水教練專業協會)及下潛深度低於40米的潛水;
    4. 專業、半專業或有競賽成分的冬季運動、越野滑雪或單板滑雪、滑雪橇或單板跳台滑雪、乘直升機到高山滑雪、在滑雪道外滑雪或單板滑雪、競速滑雪;
    5. 高空工作(20呎以上) ;
    6. 操作重型機器;
    7. 航空或空中活動,除非身為購票乘客或空中工作人員,乘搭一架有適當牌照、固定機翼及多引擎、用以接載旅客並由有執照的商業航空公司營運的飛機,或一架由商業公司擁有及營運、領有牌照以定期接載購票乘客的直升機,惟該直升機必須僅在商業航機場及/或有牌照商業直升機場之間航行,並在上述兩個情況下,該旅程的目的概與飛機內或飛機上進行的交易或技術運作無關; 或
    8. 製造、儲存、注滿、細分、處理及運送任何爆炸品(包括但不限於煙花或爆竹)或化學物品;
  5. 不論在神智清醒或錯亂的情況下,「受保人」自殺、企圖自殺或蓄意自我損傷;
  6. 「受保人」受酒精或藥物影響,除非就服用藥物而言,能證明該藥物乃根據「醫生」的正式處方服用,並且非作戒毒用途;
  7. 「受保人」採取不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的行徑,因而導致「身體損傷」或「疾病」;
  8. 「受保人」懷孕、分娩、小產或墮胎,包括有關併發症,儘管該事件可能由「身體損傷」或「疾病」促成或引致;
  9. 染上人體免疫缺損病毒或其變體病症,包括後天免疫缺損綜合症(愛滋病)及愛滋病相關綜合症;
  10. 性傳染病或其治療;
  11. 不育或絕育或任何種類的生育;
  12. 先天缺陷、「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由此引起的「傷殘」;
  13. 整容及非必要施行的外科手術,但不限於以下:
    1. 整形美容(除皺術);
    2. 鼻子整形(隆鼻);
    3. 吸脂手術及其他程序,去除脂肪組織;
    4. 植髮;及
    5. 手術來改變乳房外觀、隆大或縮少乳房(為治療乳癌的乳房改造除外);
  14. 眼睛折射偏差及包括以下治療但不限於激光治療、屈光角膜切開術,屈光性角膜切-削術;惟因「身體損傷」導致的則除外。若因「疾病」或「身體損傷」(如白內障或視網膜脫落)而引致「醫療必須」改善或恢復視力的治療,「本公司」會就該治療作出賠償;
  15. 眼睛及耳朵例行檢查、眼鏡、隱形眼鏡、助聽器及人工晶體費用,惟在「基本保單」內醫療裝置條款及「健康保障」(自選保障)條款下獲得保障則除外;
  16. 疫苗及防疫注射,惟在「健康保障」(自選保障)條款下獲得保障則除外;
  17. 所有由牙醫師提供的牙科治療;惟因「身體損傷」須在「住院」期間由「醫生」提供的緊急牙科治療則除外。但不包括該「住院」之跟進治療。(此不保事項不適用於「牙科保障」);
  18. 所有器官移植、移植過程及獲取用作器官移植的器官;
  19. 由成癮情況及障礙促成的相關情況之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戒煙;
  20. 不是「醫療必須」;
  21. 非醫療性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客人膳食、收音機、電話、影印、稅項、醫療報告費用及類似費用;或
  22. 「發育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1. 學習困難,如誦讀困難;
    2. 行為問題,如自閉症或注意力缺陷障礙;或
    3. 身體發育問題,如身材矮小;
以下不保事項適用於「牙科保障」

我們並不保障直接或間接來自或源於或歸咎於下列原因的任何索債:

  1. 因美容、創傷、溶蝕、磨牙、擦損及其他非蛀牙而導致的補牙;
  2. 不因蛀牙而導致的補牙剝落及重補;
  3. 脫除殘留的牙腳、智慧齒脫牙、因美容或牙齒矯正之脫牙;
  4. 任何牙科再治療及涉及專科治療的杜牙根、牙周病、牙橋、牙套及口腔手術;或
  5. 專科治療費用。